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管理辦法與常見QA

PIF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 管理辦法 QA 安全資料表 SDS 化妝品 保養品 美妝 TFDA GMP 代工廠 品牌 製造商 SA 功能宣稱 安全評估

以下由自然楓生醫彙整僅供參考,若與台灣衛生福利部公告內容有所歧異,請以TFDA公告內容為準。

Q1. PIF/GMP聽說有準備期,何時上路?
A1.
113年7月1日施行 特定用途化粧品
114年7月1日施行 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
115年7月1日施行 前二點及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以外之化粧品

Q2. 化粧品產品資訊 PIF 誰來寫?
A2.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化粧品產品登録與產品資訊檔案建立應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請注意以下三種角色
1. 產品製造。例如:國產化粧品製造商(代工廠)
2. 產品製造(委託代工廠製造之品牌商)。例如:國內委託工廠製造化妝品的品牌公司委託製造商(品牌商)
3. 輸入責任業者。例如負責資責將商品輸入進國內之企業

Q3. 化粧品產品資訊 PIF是否需要上網登錄?
A3. 不需要。業者只要以書面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存放於化粧品包裝上標示之製造或施入業者之地址,供TFDA備查

Q4. PIF有效期限為多久?
A4. 通過核可後的產品PIF是沒有期間限制的

Q5. 化粧品產品資訊 PIF需要保存多久?
A5. 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保存五年

Q6. 什么是SA?
A6. SA是Safety Assessor的簡稱,指待有完成藥學、毒物學、醫學或類似學科之大學理論與實際課程或會員國認可為同等學歷課程而獲頒正式資格文憑或其他證書的資格,歐盟所承認之安全評估人員。由SA所撰寫並確認後的產品CPSR報告才被歐盟所認可

Q7.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是否需要駐廠?
A7. 不需要。根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範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之資格、訓練與除外條款,但並未有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需駐廠之規範。

Q8. 衛生主管機關是否會派員實地查看?
A8. 會,主管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時,將於七日前通知業者:但情況緊急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Q9. 會公布讓消費者查閱嗎?因製造方法及流程涉及企業機密,是否有機密外洩之可能?
A9. PIF所有文件,由業者以書面或電子儲存,無需上網登錄

Q10. 化粧品如分段製造,是否只要列主要製造廠資料即可?
A10. 化粧品如分段製造者,需將製程中所有製造廠及其執行製程資訊及包裝廠列上

Q11. 產品功能宣稱哪些可以標示?哪些不能標示?
A11. 產品功能宣稱的佐證有2種方式
1. 使用經由科學文獻報導,含有有效濃度以上的功效成分在配方中,就可以宣稱該功能
2. 針對終產品進行功能評估,提供相關有效實驗報告也可宣稱該功能

Q12. 關於終成品規格,物性、化性和微生物檢測等若由工廠自行出示檢測報告,可被認可嗎?
A12. 報告沒有限定出具單位,工廠為合格工廠,有符合國際良好作業規範要求,符合科學要素,是可以引用的,並無限定要第三方公正單位執行

Q13. 檢測時間約多久?多久可以取得核可?
A13. 最長的實驗為安定性試驗,一般來說需要花費約3個月的時間,其它相關資料可以在此實驗期間準備,所以在新產品申辦情況下最快約35個月左右即可完成

Q14. 「安全評估人」 (Safety Assessor)、「責任人」(ResponsibleE Person)及「製造商」(Manufactrue) 是否可由同一家廠商擔任?
A14. 法規中並無明文規定「安全評估人」、「責任人」及「製造商」不可由同一人擔任
但實務上,倘製造商在歐盟設有據點,通常製造商本身即為責任人。倘製造商在第三國,通常進口商為責任人。安全評估人通常為責任人所指定,因此情況,責任人較容易採信該安全評估人所寫的報告

Q15. 如果代工廠不願意提供產品的製造方法、流程,該怎麼處理?
A15. 建議可在合作契約書載明,當需要提出佐證資料時,必須提供審查。自然楓生醫建議也可下載公版請工廠確認,達到雙方省時省力

Q16. 在PIF有效期限內,代工廠廢廠的話,該如何應變?
A16. 建議可在合作契約書載明,當廢止時或之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為避免工廠臨時停業,自然楓建議可以預留三到五家合作對象,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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