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市場必知 出口加拿大必知八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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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化妝品製造受國內和國際法規的約束

許多國家遵循國際化妝品法規合作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ISO 22716:2007等指令中製定的標準。在美國,化妝品製造由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監管,而加拿大則屬於加拿大衛生部的管轄範圍

加拿大衛生部通過監測包括化妝品在內的多個垂直行業的生產和分銷,發揮了與 FDA 在美國類似的作用。加拿大衛生部實施的一些法規可能看起來與 FDA 制定的法規幾乎相同,但是,在內容和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關鍵差異,任何製造商都必須注意這兩個機構的要求之間的交替

這些是加拿大管理化妝品製造的8項最重要的法規:

  1. 出口到加拿大
    所有從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地區進口到加拿大的化妝品將在收到有意在加拿大境內銷售的通知後 接受檢查。所述產品的製造商必須允許對其產品、其成分和圍繞其生產的程序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加拿大法規。如果在進口後三個月內重新貼上標籤或修改為合規的進口產品,則可以進行銷售
  2. 產品全成分
    加拿大衛生部保留了一份特定用途(台灣特用保養品)成分清單,這些成分不能包含在加拿大銷售的化妝品中。被稱為化妝品成分禁/限用表(或簡稱禁/限用表),它包含加拿大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的所有材料,以及可能與這些成分有關的化合物。它還包括使用受限的物品及其基本元素的列表,它們通常用於什麼產品,以及如果使用它們必須顯示在產品包裝上的任何警告標籤。然而,即使某種成分目前不在禁/限用名單上,加拿大衛生部仍可能在評估後決定限制其使用
  3. 商品標籤
    清晰的標籤是《食品和藥品法》和《化妝品法規》的另一項規定。標籤必須清楚地列出產品中包含的所有成分以及每種化合物的其他類別,如果管理法規要求這樣做(例如植物成分)。他們還必須確定產品是否會對人體的一個或多個區域造成任何傷害。此外,如果成分未按照國際化妝品成分命名法 (INCI) 中的術語列出,則根據加拿大法律,它們必須以英文和法文列出
  4. 食品藥品法和化妝品法規
    加拿大的化妝品製造受《食品和藥品法》(RSC,1985,c. F-27)第 16、17、18、27 和 30 節以及化妝品法規(CRC,c. 869 ) 法律。《食品和藥品法》定義了哪些產品被標記為化妝品,而化妝品部分則規定了管理加拿大化妝品生產和銷售的主要規則。這些措施包括加強生產的衛生條件,禁止銷售任何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產品,並為所有反映既定標準的產品保持清晰一致的標籤
  5. 產品風險評估
    加拿大的所有化妝品法規都基於確定產品可能對消費者構成的風險的基礎。這適用於許多其他消費品類別,旨在防止物品在按預期應用時傷害用戶。所有化妝品都將根據加拿大衛生部的消費品安全計劃對其生產、分銷和使用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在執行其標籤功能時不會造成意外損壞。評估還將考慮諸如任何可能傷害的嚴重程度以及意外使用產品的潛在後果等因素
  6. 包裝及儲存方式
    化妝品製造材料和最終產品必須符合加拿大衛生部的清潔和安全標準才能被視為投訴。《食品和藥品法》和《化妝品法規》都要求所述物品的存儲空間符合某些衛生標準,以防止物品在消費者使用過程中受到污染和無法按預期發揮作用。化妝品法規法對加拿大化妝品的生產、分銷和銷售提出了更詳細的要求。其中包括標籤的義務、在特定條件下和不同產品的物品儲存以及對某些成分的規定。它還包含與監管官員協調的程序
  7. 進口申請
    無論是由國內還是國外廠商製造,所有銷售化妝品的意圖都必須在加拿大首次銷售後 10 天內向加拿大衛生部申報。這必須通過填寫並提交化妝品通知表 (CNF) 來完成。如果對 CNF上記錄的信息進行了任何更改,製造商必須向加拿大衛生部提交另一份通知,以評估他們的情況
  8. 化妝品-保養品與藥品特性
    加拿大衛生部可能會發現某些物品同時具有化妝品和藥品的特性,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將在化妝品-藥品界面 (PCDI) 上獲得自己的產品分類。PCDI 包括諸如天然保健品或旨在影響人體內部過程的任何其他藥物等類別。這些類型的產品屬於天然健康產品法規的管轄範圍,被視為與個人護理產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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